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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法庭上要讲多久(第1页)

行文前先此地无银三百两,本文不针对任何人或任何案件,仅仅是因为天气热想啰唆两句泻火。

一个辩护人在法庭上质证和发表观点时该讲多久?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时要写多长?这个问题可能不同的辩护人会有不同的答案。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该讲多少、该写多长完全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简单的案子开二十分钟结束,辩护人张嘴时间也许就一两分钟,快得宛若流星划过。复杂的案子可以开几十天,辩护人可以不停地讲,讲到法官喷火、同行入睡、观众离席。辩护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还是为了宣讲公平正义?有时候这两者并不矛盾,甚至是相辅相成;但有的时候,辩护人被迫要做出选择,保留一边舍弃一边。不同的辩护目的,决定了辩护人在法庭上该讲多久,辩护词该写多长。

就一个常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专业法官而言,有句俗话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普通的辩护人如果平时没有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刑事案件上,其专业能力是很难超越审判法官的。辩护人在法庭上需要顾及两方面,一方面要去说服法官听进去自己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还要把这个过程淋漓尽致地表演出来,在当事人和家属面前赢得高分。但很多时候,辩护人觉得非常值得宣讲的东西,法官会不屑一顾,因为法官见的实在太多了;而被辩护人忽略的东西,也许会被法官作为关注的重点。所以在法庭上如何拿捏好这个分寸,尤能体现辩护人的情商。

就辩护人在法庭上首先要顾及的第一方面展开看,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什么新奇的玩意儿,也许一个案件对这个当事人来讲是平生第一遭,但对法官来讲就是每天诊室里的流感或者咳嗽,再普通不过。作为辩护人,如何在同质犯罪的众多被告人的辩护人里脱颖而出,引起法官的注意;如何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或者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如何把案件里的特性提炼出来,又如何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把这些特性融合进自己的观点快速钉进法官的脑海里,这才是辩护人真正值钱的地方。而就辩护人在法庭上要在当事人和家属面前挣高分这一方面来说,建议不要太多去顾及。辩护人的第一方面做到位了,就不用去担心第二方面的问题。

大多数的当事人和家属都是明白人,不会为了律师发言一小时值一千元还是三千元和律师计较的。如果辩护人用一个字就可以辩无罪,当事人出一百万可能也愿意;但如果辩护人说了十万字也没效果,你说每个字该值多少钱?

当然也有同行可能会反驳我,说我们应该尽力把自己的能力展现给当事人,法官听不听那是法官的事情。

好吧,求同存异。不过有一句话,当事人请律师是看表演的吗?

为什么我提倡在法庭上言简意赅不要废话?

辩护人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长年累月从事刑事审判工作,面对着大部分都不新鲜的程序、证据,天天在庭上昏昏欲睡的法警,散发着看守所气息的被告人,屁股再亲密不过的密不透汗的人造革座椅、音响效果极差貌似当初被吃了回扣的麦克风,你会有耐心听一个律师滔滔不绝一个小时以上?好吧,第一个律师还行,第二个呢?第三个呢?听到后面估计你也是眼睛看着律师心中想着午饭了。法官不是机器人,法官也是凡人,既然是凡人,那每个人的耐心都是有限的,只不过耐心长短不一而已。

有个重要的点不知道大家是否意识到:法官的工作时间是有限的,他不可能把法院(庭)的所有或者绝大部分资源都倾斜到其中一个案件或一个被告人身上,所以辩护人在法庭上到底该讲多久、到底可以讲多久,事实上并不决定于辩护人的意愿,而是由法院(庭)的时间资源、人员资源(法官和不可能随叫随到的陪审员、法警、审委会委员)、社会舆论影响力、司法工具化的要求等因素综合决定的。辩护人如果意识到了这一点,就会明白在法庭上言简意赅提炼重点有多么重要—你首先要让法官注意你,你的观点法官才会听,而不是夸夸其谈先给法官来一针麻醉剂。

有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甚至还窃喜于法官不大愿意主动打断他,其实那撞翻泰坦尼克号的冰山已经离他不远了。

有的辩护人喜欢庭后向法官提交此情绵绵千万行的辩护词,我在这里先泼个冷水:我们首先考虑一下法官每周有几个小时可以真正用于工作—我们先把他们刷学习的时间刨掉,把他们上街义务劳动创文创优的时间刨掉,把他们学习其他文件的时间刨掉,把他们彼此在一起吹牛、聊健身、聊追剧、聊喝酒的时间刨掉,然后再把剩下的时间分摊到每个案子上—你觉得有几个法官会真正安静地坐下来,倒一壶热茶,逐页仔细地看你上百页的辩护词?

除非你知道他是谁的粉丝,然后在辩护词扉页贴上偶像的玉照。

不是所有的事情或者东西都是越长越好,至少在辩护这个事情上,一定要充分照顾我们的国情,能在三分钟里干完的事情绝不要用三分零一秒,除非你和客户签订的是按时计费的协议。与发散性思维相比,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归纳能力更为重要—那种将一种观点在一分钟内讲完,将上百本卷宗反映的事实在半小时、一小时内表达完整明白的能力。

至于有的案子辩护人一定需要死磕的,那就不是归纳和表达能力的问题了,更不是辩护长短的问题,那可能是法官和辩护人是不是在平行时空里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法官和辩护人对相同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是否有相同的认知。如果认知不同,那可能就是火星和金星的距离,辩护人讲一句顶一万句,或者讲一万句也就一句—反正法官都不听。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的,法官认为根本不是问题;辩护人觉得不该杀的,法官觉得必须杀。实践中,我们的判决书对于说理是相当吝啬的,很多法官根本不屑于在判决书中罗列自己的理由,为啥?说到底又回到归纳能力了—高度概括不必多言。讲得越少毛病越少,现在案件都是终身负责制,给自己埋太多的雷干什么?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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