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毛某将网络上风靡一时的“偷菜”游戏搬到了现实中,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韭菜等蔬菜,后被认定获利8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听上去有点荒诞,但的确是发生了。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这哥们儿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等等。
大明星偷税漏税一两个亿只要补齐了税款就可以被放过,贪官贪污几十万也不过是判几个月一年或者缓刑,毛某偷了几次菜卖了8元钱就要进去蹲半年。大家都是偷,为啥结局如此不一样,这法律是公平的吗?
法律当然不公平。
比如死刑,有的国家早已废除,但有的国家仍然在执行,甚至美国不同的州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州早已废止死刑,有的州仍然在适用。比如通奸,在大多数国家早已不是犯罪,但在一些国家仍然是;比如吸食大麻,在荷兰满足了年龄等条件就可以合法吸食,但是你出了荷兰就不行。等等。
有人会说这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区别,没有可比性,那么如果我告诉你,假如你在20世纪80年代先后跟三个以上的女孩子谈恋爱并上过床,就可能被判流氓罪,你觉得这公平吗?六七年前如果官员贪污了十万元就触及十年以上的量刑线,而现在这个标准已经上升到了三百万元,你说这是法律的进步还是倒退?
再比如很多经济犯罪,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量刑标准就要比西部城市的高(即犯罪数额起点更高,因为这些一线城市经济更发达),你觉得这公平吗?
法律永远都不可能绝对公平,正如法律不可能保证永远都出不了冤假错案一样,不管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有它自身的缺陷。只要是人动脑子干的事情,就会出错。
那么贪官贪三百万才十年,明星补一两个亿税款都没事,而毛某偷8元的菜就要蹲半年,这里的问题出在哪里?
有人说,其实不就那句话嘛,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这句话对,但不全对。很多时候,法律里的数字不是单纯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立法者在出台法律时,当然要分析它的经济价值,但更主要的是考虑它的社会价值,考虑它规制民众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工具性,这种工具性不论在哪个法律体系中都存在的,只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差别。
法律有没有相对的公平?
有,当然有,但这也是人动脑子干的事情。一个习惯性的精神病理性的盗窃犯,和一个盗窃国家金库的盗窃犯,再和一个因为没有其他办法和收入只能偷点蔬菜过日子的盗窃犯,其犯罪动机和目的肯定是有区别的,法官在具体量刑时就应该仔细地考虑一下,看看相同的刑罚对他们来说会不会效果不一样。所谓罚当其罪,至少在相同或相似的行为中是可以体现的。如果毛某的确是因为贫穷而去犯罪,我们是不是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来完成惩戒?比如在侦查阶段就用取保候审,判决时采取缓刑的方式?
2007年,北京的廖丹妻子被查出患有尿毒症,为了维持巨额的医疗费用,廖丹伪造了医院的收费公章,4年间“骗”来了17。2万元的治疗费用。2012年2月21日,廖丹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3月8日被取保候审。后北京市东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廖丹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5月16日9时许,卧病在床的邓明建之母亲李术兰(七十三岁)死亡。经调查,系赡养了其二十年的儿子邓明建为了不让母亲再承受病痛折磨而购买农药让母亲服下身亡。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明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3年1月10日,广东佛山小夫妻钟权桢、叶霞以每张收取5元或10元的费用,帮助外来工订购火车票共72张(票面总价值11691元),被肇庆铁路公安处查获,警方称之为该省最大的倒卖火车票黑窝点。两人随后以涉嫌倒卖火车票被刑事拘留。
事情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轩然大波,1月23日在被羁押12天后,警方对两人取保候审。此案最终以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
这就是法律的悲悯。
在没有看到毛某判决书全文前,我们没有权利去指责执法者,也许我们遗漏了什么。我要表达的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痛苦,痛苦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我们对于他人痛苦的麻木,尤其是执法者的麻木。
有一次和女儿聊天,聊到她研究的心理精神病学话题,她谈了很多心理精神病的类型。我想了想问女儿,当你看到眼前的一片原始森林时,你可以告诉我哪棵树是“好树”,哪棵树是“坏树”吗?女儿想了想说不能。我说,我就是这个意思。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