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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公房拆迁权利的归属(第1页)

一案件简介

1992年9月18日,经福州市××医院(原名“福州市公费医疗×门诊

部”)分房小组会议通过,将该单位坐落于瑞荣坊×号(后地址变更为:瑞荣

坊××号)的房屋一间分配给江×娟的丈夫陈×文(原为被告××医院职

工)居住,此后江×娟一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虽后来搬出该房屋,但户口

一直没有迁出。

2007年,该房屋因被列入仓山区南江滨朝阳区片旧屋改造范围,由福州

××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福州市××征收工程公司作为拆迁实施

单位,对讼争房屋进行拆迁。经查实,该房屋原系福州市革委会没收非法财产,

而后经革委会会议决定将房屋交由福州市×门诊部用于筹备福州市公费医疗

××门诊部使用,从性质上相关文件已经认定该房产应为医疗用房。后因福

州市公费医疗××门诊部筹备事宜搁浅,福州市×门诊部遂将该房产挪为

他用,但使用方式并未经过上级领导批准,无法改变该房产原始用途类型。基

于此,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与福州市××医院签署了《拆迁货币补偿安置

协议》,并对该房产实施了拆迁。

在拆迁之时,江×娟的丈夫陈×文患重症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并于

2008年4月28日病逝。病逝后经过数年,福州市××医院通知江×娟来医

院补办亡夫陈×文住房补贴的相关手续。江×娟才发现原来之前其丈夫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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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并没有实际领取公房补贴,是××医院以公房补贴的名义为其丈夫进行的

医疗补助。她认为其公有住房的权利被侵犯,在其没有享有公房待遇的情况下

剥夺了其公房拆迁应该有的权利。江×娟遂多次到医院进行协商,并反复通

过信访手段向医院施压。后江×娟将福州市××医院、福州××资产营运

有限公司、福州市××征收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三方签署的《拆

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江×娟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拆迁及拆迁权益;

2.住房补贴;

3.公房拆迁的几个问题。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

1.拆迁及拆迁权益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

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

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拆迁权益即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拆迁权益应该包括:(1)

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

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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