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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 翻盘人(第1页)

嗨,除了丘巴,还会有谁也能成为法判意义上的翻盘人……

施莉莉,女,1957年11月21日生,原籍中国湖南人。

这女人因不服初审法院判决,曾向府上诉法院院提起上诉。

她上诉请求:撤销初审法院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她在上诉中呈述:

我的父亲参加过解放战争,也参加过抗美援朝。作为革命军人,父亲对子女要求极其严格。在家里,父亲常常教导我们要听党的话,要爱自己的国家。学生时代,每次登台演讲,总是慷慨激昂,决心用青春报效祖国。

然而,命运却和我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2007年5月,董云卿将我拉进微信群。在微信群里,董云卿极力宣传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常常发布中央红头文件,每份文件都盖有国务院及各部委的公章,号召大家积极投身于伟大的扶贫事业。从小接受正统教育的我,对于“中央精神”绝对服从,丝毫没有抵抗力。

董云卿的发言具有极高的政策水平,给人一种大义凛然的正气感,对于其个人的品行及其倡导的项目,我深信不疑。作为革命军人的后代,作为一名退休干部,投入到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能发挥余热、报效国家,每每想到这里我常常心潮澎湃。当初,对于丈夫的善意反对,我从来都是左耳进右耳出,还批评其不能与时俱进,精神境界有待提高。

接到董云卿的任务以后,我四处游说和发动亲朋好友,鼓动大家积极参与“精准扶贫”,为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奉献绵薄之力。个别亲朋举棋不定、左右摇摆,我心急如焚,常常为不争气的亲朋垫付资金。

参与“精准扶贫”项目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发现董云卿所说的话没有兑现,我也曾心生疑窦。董云卿从我的言论中看出了我的怀疑,顿时对我厉声呵斥,说他一个七十多岁的人,走过的桥比我走过的路还多,说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之腹。听了董云卿的批评,感觉对不起组织的信任,为自己的鸡肠小肚而自惭形秽,从此完全打消了心中的疑虑。

2009年7月,张跃突然建了一个微信群并把我拉进群,说董云卿被公安机关抓了,叫我以后跟着他继续做。张跃的告诫犹如晴天霹雳,给热情似火的我泼了一瓢冷水。我们觉得董云卿不太靠谱了,从此立马叫停了这一项目。

感谢公安司法机关,你们明察秋毫,让我看穿了董云卿的险恶用心。泱泱大中华,被董云卿愚弄的群众成千上万,如我般盲从到几近愚昧者不知几何?在看守所羁押的每个夜晚,我总是彻夜难眠、辗转反侧,为自己过去的失误而感到万分羞愧。

尊敬的法官,由于我的重大失误,没有识破董云卿的犯罪动机,给众多亲朋造成了损失,真是害人害己。对天发誓,我从来没有想通过“精准扶贫”项目谋取利益,事实上我也没有获取过任何好处,如果我早点认清董云卿的犯罪动机,我就绝不会让亲朋受损。

我不是诈骗犯,恳请人民法院宣告我无罪!

而她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施莉莉明知董云卿实施网络诈骗,也不能推定施莉莉应当知道董云卿实施网络诈骗,施莉莉缺乏帮助董云卿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故意,故认定施莉莉构成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施莉莉明知董云卿在实施网络诈骗

董云卿大肆宣传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在群里发布盖有国务院和各部委的红头文件,董云卿说话很有底气,所以施莉莉就相信了董云卿的说法。从施莉莉的口供判断,其不知道董云卿实施网络诈骗。

无论是唐晓兰、廖新桂、谢世华等其他被告人的口供,还是全案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施莉莉明知董云卿在实施网络诈骗。

二、本案没有间接证据推定施莉莉应当知道董云卿在实施网络犯罪

而相关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认定。

1施莉莉出生于1957年,案发时已经年满60岁,退休前系企业普通工人,施莉莉没有从事网络工作的工作经验,不具有专业的网络知识背景,对于复杂的网络犯罪活动缺乏敏锐的判断能力。

22007年5月,施莉莉被他人拉进微信群,在微信群里认识董云卿,实际上施莉莉对于董云卿的家庭住址、职业、真实身份等背景并不了解,在现实中与董云卿没有任何人际往来,施莉莉不能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识别董云卿的犯罪意图。

3从现有证据判断,施莉莉案发前没有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没有得到过任何国家机关的谈话或提醒,对于网络犯罪活动缺乏过往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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