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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章 第三次庭审13(第1页)

杨毅终于发表完首轮辩护词,旁听的众人松了口气之余,都纷纷把目光投向公诉人。揣测他会如何反击。大家都清楚,相较于首轮攻防的四平八稳,二轮才能更好地展示控辩双方的功力,他们都对接下来的唇枪舌剑充满期待。

公诉人却不慌不忙,仍在与自己的助手紧张地商议,直到审判长第二次催促时,他才站起身,手里拿着临时写就的发言提纲,目光在法庭里逡巡一圈,最后定格在审判席的方向,朗声说道,“审判长,本方不同意刚才辩方发表的观点。”

众人都屏息静气,整个法庭鸦雀无声。杨毅和朱波交换了个眼色,都下意识地拿起笔,准备随时记录对方的要点。

“本方并不认可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法。我们提请法庭注意,作为一级组织,刑警总队特别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表明,刑警总队对刑讯逼供的控告高度重视,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认为,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并未存在刑讯逼供。我们当然相信并认可一级组织的调查结论,该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也已经向法庭提交,希望法庭能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声称在看守所时即向驻所检察官提交控告书及检察官为其拍摄伤情照片一事,本院同样出具了情况说明,该说明表明,至少截止到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曾遭受刑讯逼供。同样,该情况说明也已经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希望法庭予以采信。

至于被告人当庭展示的所谓伤痕,本方也不予认可。我想可能大家都看到了,被告人曾展示手腕、腿上和脚上的所谓伤痕。本方认为,被告人手腕上的伤痕并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它更可能是被告长期佩戴械具形成的,而所谓腿上和脚上的伤痕,我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到现在为止,一直羁押于看守所,鉴于其捕前刑警队员的身份,其在看守所中极易遭受其它被羁押人员的敌视和攻击,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那些伤痕是所谓的刑讯逼供造成的,假如那些真的是伤痕的话,我们不排除是看守所其他羁押人员造成的。”

“我去,连公安都踩啊。”展鹏哭笑不得。

老詹蹙蹙眉,没说什么。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辩方提交了一件所谓的血衣作为证据。正如我们在质证时指出的,该件物证来源不明,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我方均不认可。”公诉人好整以暇地瞥了瞥杨毅,杨毅回望着他,面无表情,不卑不亢。

公诉人吁了口气,继续说道,“在刚刚的辩护中,辩方指控本案取证程序违法,这是项很严重的指控,我方对此完全不能接受。”他低头看了看手中的记录纸,说,“有关刑讯逼供的部分,我刚才已做过说明,再此不再赘述。关于辩方指责的其它取证问题,我方承认,我方个别工作有疏忽,但这与取证程序违法完全就是两回事儿。比如,辩方指出了现场勘验报告没有签名的问题,那只是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我方在第二次庭审中,即出具了补充勘验报告及补充说明,实际上,辩方也认可那份勘验报告,正是基于那份报告,辩方才进行了长篇大论的发挥。

有关“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与“离合器踏板”,只是不同称呼,辩方实在没必要吹毛求疵。警方没有任何动机去虚构任何证据。

同时,我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司法鉴定都会及时通知被鉴定人,以询问被鉴定人意见,以便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辩护人机械地照搬法律,只能是吹毛求疵。实际上,在具备条件的情形,本案的鉴定已经及时征询了被告人的意见,CPS测试即为一例。正是基于被告人的意见,我们才会同鉴定机构一起对被告人进行了第二次测试。辩护人认为,这是补充鉴定还是重新鉴定呢?

同理,尽管现行法律规定应将鉴定结果通知被告人,但请大家注意,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告人的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方均认可,我们已将所有的鉴定结果通报给被告人,我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本不存在任何非法程序。

综上,我方完全不认同辩方关于取证程序违法的说法,请合议庭对双方的观点进行甄别。

我们也注意到,辩方指出本案很多鉴定都是间接证据,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被告人并未否认自己上过那辆车,而我方认为,这恰恰表明我方工作严谨,并没有仅仅依靠被告人的口供来向被告人提出指控,直接证据也好,间接证据也罢,这些客观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起,支持了对被告人的指控。

至于辩护人所言,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实在不值得辩驳。本案开庭到今天,已经是第三次开庭了,我方从开庭伊始,出示的每份证据,都指明被告人对两位受害人怀恨在心,蓄意谋杀,这些证据一环套一环,再结合被告人的历次供述,已经完整描述了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我想提醒辩护人,如果你方认为被告人没有杀人,那就拿出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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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话一出,旁听的人倒没觉出什么,杨毅和朱波先是一愣,狐疑地看向彼此,继而眼角都绽出一丝隐藏的笑意。

公诉人得意地看了看杨毅,继续发言,“下面我想针对辩方所说本案事实不清表明我方观点。我刚才仔细听了,辩方主要是从两方面论述了他的主张,一个是迄今为止,涉案枪支还未找到,另一个就是所谓的性交与猥亵的问题。关于前者,我方承认,目前还没有找到涉案枪支,这是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与犯罪是否真实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关于后者,辩方讲的也不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也许正如辩方所言,本案的被告人心理极度变态,他当着本案一个受害人的面,对另一位受害人进行羞辱,哪怕被羞辱的是他的妻子,这样的情形并非完全不可能,也许这正是本案的真实案情。我方再一次指出,即便本案有些细节仍未澄清,但基本事实清楚,被告人出于报复心理,持枪杀害了本案的两位受害人,这就足够了。

另外,关于指控逻辑的问题,更是不值一驳。我方一再表示,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它们结合在一起,再结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实、充分地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公诉人得意洋洋,本想再讽刺杨毅几句,但难得地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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