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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章 中央集权下(第1页)

刘禅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非常明确。

他希望借助于这些深受自己信任和倚重的臣属的职务变迁,来起到一种引领和示范作用。

往后但凡涉及到人员选拔与晋升之事,都会优先考虑那些有过担任县级首脑职务经验的人选。

因为只有真正深入基层,亲身体验过县级事务的繁琐与复杂。

才能更好地了解民间疾苦、掌握实际情况,从而提升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

相反,如果某位官员未曾有过担任县级长官的履历。

那么当他想要进一步升迁至州郡等更为高级别的地方长官时,所面临的困难将会大大增加。

如此一来,便能够有效地促使中高级官员们主动关注基层状况,积极投身于基层工作,不断积累实践经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事实上,由于国家幅员辽阔、官员数量庞大。

以至于在选拔官员之时,朝廷想要对每一位候选人都能做到全面知晓是不可能的任务。

毕竟人数有限的吏部官吏们根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深入探究所有官员的道德品行究竟如何。

无论处于哪一个时代,这无疑都是一个令人极为头疼且难以妥善解决的难题。

正因如此,朝廷在针对那些至关重要的岗位任用以及众多普通官员的升迁过程当中,广泛地采用了荐举保任之法。

受到察举制下清议点评举荐这种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历史惯性影响。

通过他人推荐从而得以入朝为官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

走人脉入仕,自古有之,不可断绝,即便是到了如今,刘禅也依然无法将此等现象铲除。

况且,科举制度固然有其独到之处,但它绝非无所不能。

任何朝代晋升的渠道总会多种多样,只是存在大众小众,法内法外之分罢了。

既然这些人如此热衷于举荐他人,刘禅就顺着他们的心意。

但是,自己的规矩他们也要遵守。

于是刘禅提出建立举荐担保人制度,并这项新的制度被郑重地写入了法律之中。

根据荐举制度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处于中下级别的地方官员,还是在其阶官以及职务升迁的过程当中。

都必须要有具备一定级别和相应数量的中高级官员承诺共同承担罪责予以保举。

倘若没有得到任何人的推荐,那么这名官员就休想获得升迁的机会。

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遏制由于各种各样的人情关系所导致的胡乱举荐官员的不良现象。

即便是知县和县令的职位升迁,也不能成为特例。

当选拔人员担任县令一职的时候,需要至少两名官员一同承担罪责来进行保荐。

而当选拔人员想要更改官职去担任知县之时,则必须要集齐五位现任的上级官员一起承担罪责来提供保荐才行。

如此一来,只要那些受到举荐的官员胆敢触犯法律法规,那么所遭受打击的范围绝对不会仅仅局限于他们个人或者是他们所属的家族。

这种严格的连带责任机制无疑会对官员们形成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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