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看着幕布上投影的沈牧彦的无罪供述说:“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公安机关共对被告人做了六次讯问。然而检方当庭只呈了三份有罪供述。另三份无罪供述却隐匿了。”
她的激光笔扫过笔录纸的红头:“我现在呈上的,正是那三份无罪供述。与检方提供的笔录前后矛盾。所以我认为笔录已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
检方有人站了出来,“无罪供述并非有意藏匿,而是与本案的事实认定无关。”
她说,“总之是前后矛盾。”
对于专业部门的鉴定结果,她没有任何异议。
然而,看着鉴定书上方译桓的相片,她还是有些难受。
撑住桌子,笑了笑。
方译桓的模样在脑海中反反复复,她始终也忘不掉,像两只大手,一直在撕扯斡旋,她几乎要被这种感觉逼疯。
极力让自己镇定下来,“我完全相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但这些都不足以得出,我的被告人就是施害人。检方已查明,实施犯罪车辆的车主为沈牧彦的好朋友,沈牧彦的指纹出现在车辆之上,哪怕出现在方向盘上,也并不奇怪。”
检方道:“打火机呢?犯罪现场的打火机还不足以说明他在现场?”
“车本就是他借的。车上有打火机很正常。”
她将专业人士所做的现场还原图呈上,“请看还原图。打火机原本就在车前台上放着,鉴定书上也写了,当时的时速是一百迈,且车窗未关,在两车相撞过程中,惯性作用下,打火机会被甩出车辆,而遗落在犯罪现场。”
“所以,打火机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就是施害人。”
检察官立刻站起身,“三天前就借用了车辆,嫌疑人显然是蓄谋已久,成立了犯罪故意!”
她看着法官的眼睛,道,“事发前三天,车主将车辆借于沈牧彦,这并不能表明事发时候的驾驶人就是沈牧彦。三天内,车辆是否发生了转手,公安并未做详细侦查,不排除有其他可能。”
“如果不用来杀人,他借车做什么?”
“自己杀人,借用好朋友的车?这不是太掩耳盗铃了?”
她并不在该问题上纠缠,而是反问道,“被告人并不缺钱。比起用认识人的车,不如去黑市买一辆二手车。相比较,二手车更不容易查出车主,更不会牵连到自己身上。能洗脱罪名反而不去做,这不正常。”
对于最后一份证据,她将录音递上。
空旷的庭审现场,响起了方译桓有些颤抖的声音:“想要谋害我的,并不是沈牧彦。我一开始怀疑他,但我现在确信,并不是他,而是另有其人。”
听到这份证据,别说是法官,就连检方都愣住了。
一时间,现场鸦雀无声。
“他与我无冤无仇,为什么要撞我的车。是我多疑了。”
这是那一日,她逼迫方译桓所说出的话。
当事人陈述,证明力还是有一些的。
她死死压抑住胸口向上翻涌的酸涩,双眼还是模糊了一片,她听到自己的声音是坚定而沉稳的。
努力从翻涌的情绪中,让自己的理性回归。
检方出示的证据,她一条一条进行辩解。
但那些辩解,多么苍白。
最后总结陈词:“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存在遗漏点,且排除不了合理的怀疑。最重要的是,关键性证据缺失,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
看着鸦雀无声的场中,她一字一句:“所以,恳请法院执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若干意见》,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沈牧彦无罪。”
接下来就是检方的陈述,也十分冗长。
她已经没有那个耐心听下去了,在辩护席落座,她几乎要虚脱。
旁边的法律助理小李蹭了蹭她的手肘:“沈律师,先前你准备的时候,目标明明是从轻或减轻的。怎么临场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