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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亡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第1页)

一案情简介

张×秀于2015年3月3日进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油漆图

艺工种工作,每月议订保底工资5000元,公司未给张×秀购买社保。张×

秀上班后租住在青口文化村××号出租屋内。2015年4月14日7:25分左右,

张×秀从出租屋住处与工友蒋×香、张×培一起去公司上班。途经福昆线

闽侯县青口镇青围村村道文华路段时,不慎遭遇孟×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二

轮摩托车从身后将张×秀撞倒在地,头部受伤严重。事故发生后,公司将张

×秀迅速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闽侯县青口镇交

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张×秀不负此次事故的责

任,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同时,孟×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拘留

审查,但最终警方仅将此次事故认定为意外,孟×获释后迅速离开闽侯县青

口镇,不知所踪。死者张×秀法定继承人蒋×在寻找肇事者无果的情况下,

于2015年7月21日向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科)提出工伤

认定的申请,随附张×秀的工作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死

亡记录单、火化证、居住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

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科)遂依法立案,并要求银×玩具

公司出具相关证据。银×公司主张张×秀不是公司员工,且张×秀发生事

故时间和公司上班时间有差异,认定为工伤证据不足。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保障局在收到银×公司答辩材料后,安排人员现场调查并调取了证据,只做

了相应的笔录,并依据蒋×提交的材料,及张×秀的工友张×培、蒋×香

的口供,直接作出认定张×秀属于工伤的决定。银×玩具公司不服,遂向福

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驳回

银×玩具公司诉请的判决。银×玩具公司不服再次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依旧维持原判。

蒋×遂向闽侯县劳动争议和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银×

玩具公司应支付工亡工人张×秀工亡赔偿款为: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8844

(元)×20(年)=576880元;2.安葬费:35000元;3.自垫医疗费:82515。37元;

4.尚有未领工资5700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0(元)*14(天)=980元;

6.住院期间护理费100(元)×14(天)×2(人)=2800元;7.营养费:2000元;

8.回家安葬车旅费4000元。以上合计,709875。37元。××玩具公司在仲裁

机构调解下与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此终结一切诉讼。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2.劳动行政部门能否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3.“上班路上”的认定标准;

4.工亡赔偿的标准。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立,是以劳动合同为准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劳动合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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