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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亡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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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在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签署劳动合同,

只是劳动者手上一般都没有劳动合同留底,往往只有一份在用人单位手上。这

就造成了实务中双方在劳动关系证明上的不对等。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

事项的通知》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

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

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

条规定系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私法解释均没

有对此提出任何新的观点,实务工作中也是以这一标准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

是否有效进行判断的。

当然,实务中对这个问题的判断也会涉及是否存在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进

行佐证的认识。比如是否存在“工牌”,是否存在其他工友的“人证”,是否有

“工资单”、“工资条”,是否有“社保缴费凭证”,是否有“报销单”,是否有“业

务单据”等相关材料。这些只要能够存在两者的签字、盖章,能够说明二者间

存在有用工关系就能够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

就本案而言,死者张×秀的继承人蒋×出具了张×秀的“工作证”,用

人单位认为该“工作证”和用人单位实际使用的证件存在差异。死者的“工作

证”所盖为公司人事部门章,而其公司提供的工作证上面所盖是公司公章,两

者差异明显。同时,公司提出作为提供口供证据的两位证人来说,和死者之间

都存在亲属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

劳动部门则针对两者在该问题上的矛盾纠纷,特意到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调

查,并和部分员工进行了对话,了解了相关信息。特别是相关员工均明确表示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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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对张×秀曾为公司员工这一事实的肯定,导致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直接

认定张×秀和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2.劳动行政部门能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直接在工伤认定中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

行了确认。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

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

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者退休后,

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

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总结可以看出,作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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